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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阿鲁执字第340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谢卫华与陈秀琴、龙殿文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卫华,陈秀琴,龙殿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阿鲁执字第3406号申请执行人:谢卫华,男,汉族,个体户。被执行人:陈秀琴,女,汉族,农民。被执行人:龙殿文,男,汉族,职工。申请执行人谢卫华与陈秀琴、龙殿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7日作出(2015)阿鲁民初字第62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执行人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申请人羊绒款120000元,利息,3136元,案件受理费2852元。本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10月12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确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线索。现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阿鲁执字第340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生效判决书和本裁定书,请求本院予以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洪涛审判员 : 勾 民审判员 :哈斯巴根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 兴 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