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02民初494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广州酷狗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酷狗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02民初4943号原告广州酷狗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科韵路16号自编2栋1301房。法定代表人谢振宇,董事长。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四街99号2幢B186室。法定代表人刘强东,董事长。本院受理原告广州酷狗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广州酷狗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广州酷狗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酷狗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广州酷狗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闻汉东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郭子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