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椒执民字第3086-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赵素青、缪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素青,缪萍,缪卫东,周荷琴,赵素青,缪萍,缪卫东,周荷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台椒执民字第3086-2号申请执行人赵素青,女,1970年2月26日出生,住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被执行人:缪萍,女,1965年12月10日出生,住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被执行人:缪卫东,男,1967年10月7日出生,住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被执行人:周荷琴,女,1975年3月4日出生,住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申请执行人赵素青与被执行人缪萍、缪卫东、周荷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9日作出的(2015)台椒商初字第199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赵素青于2015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缪卫东、周荷琴支付借款本金80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7157元、律师费460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缪萍所有的坐落在台州市椒江区江南绿洲3号楼碧荷阁602室房屋及4号楼9号车位,该房屋目前无法腾退,一时难以处理,另向金融机构、车管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缪萍、缪卫东、周荷琴有其它可供执行财产,向本辖区房管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缪卫东、周荷琴有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赵素青以被执行人缪萍财产一时难以处理,被执行人缪卫东、周荷琴目前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为由,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对本案程序终结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赵素青以被执行人缪萍财产一时难以处理,被执行人缪卫东、周荷琴目前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为由,申请对本案终结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5)台椒执民字第3086号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叶再军审 判 员 许妮娜代理审判员 项旭锋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郭健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