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403第23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崔兆民与袁忠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兆民,袁忠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403第233-1号申请执行人:崔兆民,枣庄市通用机械厂下岗工人。被执行人:袁忠坤,个体户。关于申请执行人崔兆民与被执行人袁忠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2月25日审结。该案(2014)薛民初字第1375号民事调解书已立案执行,为保证该案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袁忠坤之母赵玉兰名下的薛城区火车站棚户区拆迁房屋安置补偿款30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判员李冬凌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陈欣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