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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15民初108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原告周宜美与被告刘卫安、王松松、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宜美,刘卫安,王松松,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15民初1083号原告周宜美,女,1963年10月18日生,汉族。被告刘卫安,男,1981年4月20日生,汉族。被告王松松,男,1993年6月28日生,汉族。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组织机构代码:83490580-X),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龙蟠中路69、37号。代表人娄伟民,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宜美与被告刘卫安、王松松、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宜美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周宜美负担。代理审判员  左树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陈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