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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81执9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黄红章与杨岳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红章,杨岳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81执901号申请执行人:黄红章,无业。被执行人:杨岳灿,无业。申请执行人黄红章与被执行人杨岳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甬余民初字第3266号民事判决书己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赔偿款85560.28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于2016年4月1日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主要内容为:被执行人应支付执行款85560.28元,于2016年4月1日支付5000元(已履行),余款自同年4月起于每月30日前支付3000元直至付清为止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浙0281执901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或者发现其他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以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溶溶审 判 员  汪惠萍代理审判员  尚 洁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代书 记员  徐虹玒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