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0504民初82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原告朱宝丰与被告吴伦民间借贷纠纷撤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宝丰,吴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川05**民初826号(以正式加盖法院印章的判决文书为准,公开的电子文本仅供参考,不得用于非法用途)原告朱宝丰。被告吴伦。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宝丰诉被告吴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权利,经审查,原告的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宝丰撤回对被告吴伦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50元,本院减半收取17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陈生权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徐燕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