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126执5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2016)湘1126执5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远县支行与被执行人郭忠平等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远县支行,郭忠平,田朝日,李何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126执5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远县支行。法定代表人林涛,行长。地址:宁远县舜陵镇九嶷北路46号。被执行人郭忠平,男,1974年8月22日出生,湖南省宁远县人,个体户民,住宁远县舜陵镇五里桥村*组。公民身份号码4329241974********。被执行人田朝日,男,1987年3月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个体户,住宁远县中和镇大桃元村。公民身份号码4311261987********。被执行人李何荣,女,1980年7月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个体户,住宁远县清水桥镇清水桥人民政府宿舍。公民身份号码4311261980********。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远县支行与被执行人郭忠平、田朝日、李何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于2016年1月15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执行人员对被执行人郭忠平、田朝日、李何荣房产、国土、工商、车管、银行等有可能涉及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相关单位、金融机构进行查询,均查明被执行人郭忠平、田朝日、李何荣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宁远县公证处(2015)宁证执字第011号执行证书的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时,不受申请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军审判员 黄德喜审判员 黄火旺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冯梅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