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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802民初96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张有兵与梁建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淖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有兵,梁建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802民初963号原告张有兵,男,无业。委托代理人苏建军,内蒙古民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梁建亭,男,个体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有兵诉被告梁建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有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88元减半收取994元,由原告张有兵负担。审判员  柳春霞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袁 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