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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5103民初35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7-03-01

案件名称

李立平与潮州市潮安区可为得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潮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立平,潮州市潮安区可为得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李立平,潮州市潮安区可为得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5103民初357号原告:李立平,男,1965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潮州市潮安区。被告:潮州市潮安区可为得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潮州市潮安区彩塘镇宏安三村宏金路东二巷6号。法定代表人:陈青友。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立平诉被告潮州市潮安区可为得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立平于2016年4月1日以原、被告双方当事人已庭外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李立平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立平撤回起诉。本案已减半预交受理费人民币766元,由原告李立平负担。审判员  李锦孝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陈 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