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103执17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6-05
案件名称
李源与刘司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源,刘司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03执175号执行裁定书申请执行人李源,男,1986年8月29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执行人刘司寅,男,1986年9月16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申请执行人李源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5)南民三商初字第834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刘司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应偿还欠款13477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3019元、执行费1922元。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双方自行协商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同意分三期偿还欠款,2017年2月末全部偿还完毕,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5)南民三商初字第83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申请应按法律规定的执行期限申请执行。本裁定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徐 辉审 判 员 陈秉林代理审判员 徐志鹏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孟祥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