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206执13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10-22
案件名称
李亚彪与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杜尔门沁达斡尔族乡洪河村第九届村民委员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亚彪,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杜尔门沁达斡尔族乡洪河村第九届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2**执132号申请执行人李亚彪,男,1954年5月8日出生,汉族,富拉尔基区交警大队干警,住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红岸街道。被执行人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杜尔门沁达斡尔族乡洪河村第九届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富拉尔基区杜尔门沁达斡尔族乡洪河村。法定代表人王金华,该村委员主任。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亚彪与被执行人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杜尔门沁达斡尔族乡洪河村第九届村民委员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李亚彪于2016年2月3日依据本院[2015]富商初字第2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杜尔门沁达斡尔族乡洪河村第九届村民委员会给付借款230072.5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李亚彪与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杜尔门沁达斡尔族乡洪河村第九届村民委员会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杜尔门沁达斡尔族乡洪河村第九届村民委员会于2016年3月29日交付案件款现金人民币20万元,剩余案件款于2017年12月30日前给付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2015]富商初字第2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朱喜钧审判员 李瑞麟审判员 王宏伟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宿茂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