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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月民一初字第163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陈勇鹏、吴静等与中国人民银行鹰潭市中心支行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鹰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勇鹏,吴静,中国人民银行鹰潭市中心支行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月民一初字第1638号原告陈勇鹏,男,1982年1月14日生,汉族,江西省鹰潭市人,住江西省鹰潭市。原告吴静,女,1982年2月19日生,汉族,江西省鹰潭市人,住江西省鹰潭市。被告中国人民银行鹰潭市中心支行,住所地江西省鹰潭市林荫西路5号,组织机构代码01463969—X。法定代表人孙文金,行长。委托代理人林锋,男,1968年1月18日生,汉族,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系被告中国人民银行鹰潭市中心支行办公室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勇鹏、吴静诉被告中国人民银行鹰潭市中心支行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勇鹏、吴静于2016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陈勇鹏、吴静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勇鹏、吴静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62.5(原告已垫付325元,应退回162.5元)由原告陈勇鹏、吴静负担。审 判 长  刘智勋人民陪审员  张小燕人民陪审员  桂秋凤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吴 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