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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鹿民初字第154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王海林与秦红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鹿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鹿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海林,秦红志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鹿民初字第1545号原告王海林,男,汉族,生于1963年10月22日。委托代理人杨站,河南真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秦红志,男,汉族,生于1962年2月5日。本案在审理原告王海林与被告秦红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海林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秦红志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海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王海林负担。审 判 长  汲留杰人民陪审员  仝金山人民陪审员  韩 政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叶杨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