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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922民初77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射洪县长升物业服务公司诉李树松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射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射洪县长升物业服务公司,李树松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射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922民初776号原告射洪县长升物业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雷长升,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杨佑成,系四川斗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廖义全,男,汉族,系该公司职工。被告李树松,男,生于1948年10月19日,射洪县太和镇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射洪县长升物业服务公司与被告李树松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射洪县长升物业服务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射洪县长升物业服务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射洪县长升物业服务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绍松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罗 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