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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3执33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许庆良与东阳市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庆良,东阳市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83执332号申请执行人许庆良,男,1958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被执行人东阳市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阳市白云街道江滨南街599号。法定代表人吕月珍,执行董事。原告许庆良与被告东阳市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3日作出的(2015)东商初字第622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许庆良于2016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13日向被执行人东阳市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直接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并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自觉履行。经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许庆良未实现债权200000元及利息。现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4月1号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执行。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浙0783执332号案的执行。待执行条件成就后,申请执行人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蒋 倩代理审判员 何 倩代理审判员 张 燕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代书 记员 应卓高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