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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625刑初字1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宋某聚众斗殴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谷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谷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

案由

聚众斗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鄂0625刑初字19号公诉机关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宋某(曾用名宋成),男,1995年8月8日出生于湖北省谷城县,居民身份证号码420625199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住谷城县冷集镇小墨山村*组。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2014年8月15日经谷城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不批准逮捕,同日被谷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谷城县人民检察院以谷检公诉刑诉(2015)2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某犯聚众斗殴罪,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谷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高建勇、代理检察员阮先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宋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谷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5月19日,谷城县城关镇居民徐盛昌与周露露因琐事发生矛盾。2014年5月21日晚6时许,周露露与候天涛、谢某及周露露的女朋友“倩倩”骑摩托车到谷城县城关镇溜冰场玩,被徐盛昌及段泽琦等人发现。徐盛昌即让段泽琦打电话让宋成成喊人“帮忙”。宋成成接电话后即邀约了被告人宋某及宋奥杰、陈国发、张宇威等人一起与徐盛昌会合。随后段泽琦遂又邀约了谷城县城关镇二中学生罗某等5人到溜冰场参与殴斗。当晚9时许,周露露、候天涛等人骑摩托车来到谷城县城关镇橡胶坝溜冰场,徐盛昌见到后大喊“就是这个人”,被告人宋某与宋成成、张宇威等人持钢管、刀追砍周露露,周被砍三刀后向体育场内跑,宋成成紧跟在后追撵。被告人宋某等人用刀、钢管将周露露停在溜冰场门口的摩托车砸坏后离开。宋成成在体育场主席台附近追上周露露后,被闻讯赶来斗殴的谷城县盛康镇居民苏金波等人砍伤,当即送往谷城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周露露多处软组织损伤属轻微伤。被告人宋某有投案情节。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宋某伙同他人,持械在公共场所聚众斗殴,造成一人死亡、一人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的规定,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19日,谷城县城关镇居民徐盛昌(已判刑)与周露露(已上呈)因琐事发生矛盾。2014年5月21日晚6时许,周露露与侯天涛(已上呈)、谢某(男,15岁,住城关镇过山口社区)及周露露的女朋友“倩倩”骑摩托车到谷城县城关镇溜冰场玩,被徐盛昌及段泽琦(已上呈)等人发现。徐盛昌即让段泽琦打电话让宋成成(男,殁年24岁,住谷城县冷集镇冷家岗村一组)喊人到谷城县城关镇橡胶坝“帮忙”。宋成成接电话后即邀约了被告人宋某及宋奥杰、陈国发(已判刑)、张宇威(另案处理)、汪霏龙(男,14岁)、周君帝(男,15岁)一起到谷城县城关镇橡胶坝与徐盛昌会合。随后段泽琦又邀约了谷城县城关镇二中学生罗某等5人到溜冰场参与殴斗。宋成成将带来的刀、钢管分给被告人宋某及张宇威、宋奥杰、陈国发等人后一直在谷城县体育场等候。当晚9时许,周露露、侯天涛、谢某、“倩倩”骑摩托车来到谷城县城关镇橡胶坝溜冰场,徐盛昌见到后大喊“就是这个人”,被告人宋某与宋成成、张宇威等人持钢管、刀追砍周露露。周被砍三刀后向体育场内跑,宋成成紧跟在后追撵。被告人宋某等人用刀、钢管将周露露停在溜冰场门口的摩托车砸坏后离开。宋成成在体育场主席台附近追上周露露后,被闻讯赶来斗殴的谷城县盛康镇居民苏金波(已上呈)等人砍伤,当即送往谷城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宋成成身上多处受伤,被他人用单刃锐器刺入右大腿致右股动脉破裂,大出血死亡。属他杀。周露露多处软组织损伤属轻微伤。被告人宋某于2015年7月28日到谷城县公安机关投案,在此期间宋某的家属向公安机关交赔偿款10000元。2016年3月16日,被告人宋某的亲属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赔偿协议,被告人宋某的行为得到被害人亲属的谅解。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同案人张宇威证实,2014年5月21日下午6点多钟,我和宋奥杰、陈国发、宋某、周君帝、汪霏龙六人骑三辆摩托车路过宋成成家理发店门前,宋成成喊我们到谷城去吃饭。大约7点多钟,我们七个人到了城关镇橡胶坝,发现有十几个小伙子在那里。宋成成让我们帮忙打架,搞毕了吃饭,我们同意了。宋成成拿来一些刀和钢管,他拿了一把刀,我们六个人拿的钢管。大约9点多钟,我们一行二十多人到溜冰场上坡处,宋成成指认一个骑摩托车的说:“就是那娃子”。我们就用刀砍这个骑摩托车的,有人用钢管打,宋成成去撵他,也不知跑到哪去了,我们这边有人就用钢管砸那个人的摩托车,然后我们一轰而散,我给宋成成打电话也没打通。第二天早上听我妈说宋成成死了。2、证人张某证实,2014年5月21日下午3点多钟,小虎子(徐盛昌)给我打电话说疤子(指周露露)请人要打他,让我晚上到橡胶坝上帮忙。晚上7点多钟,林子(大名段泽琦)也打我的电话让我晚上到河堤上带几个人帮忙打架,他说对方的人他认识不便到现场,工具不用拿,小虎子拿的有。约8点钟,我到橡胶坝附近的河堤上时已有十几个人了,只有小虎子,陈功我认识。过了十几分钟上面有人喊走,我们这边的十几个人就往体育场旁边的溜冰场方向走,我对其中一个骑摩托车的娃子说我有事,先回去。第二天我听说体育场里死了一个人,是我们这方的一个冷集的人。3、同案人陈功证实,2014年5月21日上午,我和徐盛昌、段泽琦在一起商量被周露露打伤的事,说叫宋成成来帮忙,当晚在河堤体育场见宋一起的人骑了四辆摩托车还有三、四辆自行车,我拿了一根钢管,徐盛昌拿的刀,宋成成拿的长刀。这时发现了周露露和一个女孩,我们就追,宋成成往河堤酒吧处追,我们将摩托车砸了。第二天听说宋被对方砍死了。4、证人陈某证实,2014年5月21日晚7点多钟,我和周宇航等在溜冰场玩,溜冰场老板给周宇航说河堤下有二十多个人带的东西好象要打哪个。小疤子骑摩托车与他女朋友过来了,刚把摩托车停到溜冰场门口,还没和我们打招呼,那二十多个娃子就拿钢管、长刀冲上去打疤子。疤子见状就跑,那些人就分成二拨,一拨人追疤子,一拨人就砸疤子的摩托车,搞的约一分钟,他们就快速离开了。打疤子的那方我一个都不认识,事后听说那方的小虎子、陈功与疤子有仇。那班人走后,我们过去帮疤子把摩托车扶起来,然后周宇航打电话联系疤子,不一会疤子过来了,后面跟着一个高个男青年(宋成成)手里拎着一尺多长的砍刀。我们都围上去了,但手里没有东西,也没敢动那个娃子。接着高个子和疤子打电话喊自己的人,高个子一边打电话一边朝河堤上走。在上到河堤时,疤子一起来的那娃子把摩托车后一把一尺多长的砍刀拿去递给疤子,疤子就用刀指着我说,你去把我摩托车赶上来,一会那人要跑,你就用摩托撞他。我就去把疤子的摩托车骑到河堤处,唐某和疤子一起的另一个娃子骑摩托车去拿刀。高个子打电话一直叫不来人就有点想跑,被我们这几个人围着又不敢轻易走。接着疤子喊的苏金波带几个人坐的士过来了,他们刚到,唐某拿刀过来了,苏金波拿的关公刀,和苏一起来的人及疤子、唐某、唐然等拿的砍刀。疤子他们把那娃子围在中间叫他到河堤下说,那高个娃子不干,苏金波就朝他砍了两刀,他就朝橡胶坝方向跑,他们就跟后面撵。撵的过程中疤子喊:用我的摩托车撞,撞坏算了。于是我骑摩托车骑到他前面猛一停车吓他,谁知还没超过,他就被石头绊倒了。疤子、苏金波、周宇航等人都围过去用刀砍,我见地上有血就吓跑了。5、证人唐某证实,2014年5月21日晚上7、8点钟,我、王祥(男,15岁)、猫子(男,20多岁)、唐然(男,14岁,城内小学学生)在体育场溜冰场看见疤子骑鬼火摩托车带着一个小女孩。侯天涛带谢某从河堤上下溜冰场跟我们打招呼时,从河堤上冲下来一二十人,手里都拿的刀去砍疤子,疤子把摩托车往地上一推就跑,他们就追上去。后我们几个在bb荼屋处看见疤子,后面跟了个高个子(指宋成成)手里拿着一把砍刀。疤子和那个人说,你打电话让他们过来谈,谈不好你再打。然后让我去拿东西,我说我不知道在哪里?谢某说他知道。然后谢就骑摩托车带我到三七九道子金利来旅馆,门口一堆瓶子下面有一个蛇皮袋子,谢某说拿着走。我见里面有7、8把刀和一些钢管,我拿着后就坐摩托车返回到溜冰场河堤处,就有几个人过来拿刀。疤子拿了一把刀就去砍那个高个子娃子,高个子就跑,然后我们这边十几个娃子去撵。疤子把摩托车钥匙给了陈某,陈某骑摩托车追上那个高个子娃子,撞在那个娃子腿上,把他撞到在地,然后疤子、二鬼(刘海涛)他们上去就砍。苏金波拿了一把一米多长的关公刀向倒在地上的那个娃子乱砍,我和猫子看到那人不动了,说不要砍了,然后我和猫子、疤子就去拉苏金波,苏还要砍我们,我们上去把苏抱住才把苏手里的刀夺下来。6、证人谢某证实的内容同证人唐某证实的内容一致。7、证人罗某证实,2014年5月21日下午,我在qq上收到林子(段泽琦)发的信息说晚上到体育场打架,并说晚上他有事不去,让我们到体育场找带队的张某。当晚8点多钟,我就和杨段垣、李昊龙、万赛赛、甲鱼一起骑自行车到河堤。我们给张某打电话,张某和小虎子在一起,他们有二十多人每人拿一把长刀。等了大约1个多小时,他们不知谁说有人来了,他们一群人就去打,我看见是个骑鬼火摩托车的人带着一个女的,那人下了摩托车就跑,他们就拿刀追,没有追上,返回来把他们摩托车砸了,然后我们就走了。8、证人卢某证实,2014年5月21日下午快6点钟的时候,我大儿子宋成成说有点不舒服,我摸了一下他额头有点发烧,我就让他到诊所打针。我还在和诊所联系的时候,有五六个年轻娃子骑着三台摩托车来喊他,我认识其中的一个是冷集张少波的儿子叫张宇威、宋奥杰,其他的几个面熟叫不上名字。宋成成骑我们自家的摩托车跟着那几个娃子一起往谷城方向走了,走时我问他干什么去的,他说是去打针。晚上八点多钟我打他电话,打通后他说让我们先吃饭,他马上就回来。10点钟以后我一直打电话就打不通了。9、证人邱某证实,2014年5月21日晚上8点左右,我和朋友陈威及陈威的女朋友,还有绰号叫猫子的一起到体育场内的溜冰场溜旱冰。大概快9点,我听见体育场河堤上有人喊打架了,我便赶紧跑过去看,看见一群年纪约16岁左右的男青年,其中一个带头的人拿了一把砍刀,其余拿的都是钢管在河堤上追打另一名年纪约20岁左右的男子(周露露)。那群人追那个男的追了一会没有追上,又转过来去砸一辆蓝色的小鬼火型踏板摩托车,他们把摩托车推翻后几个人用钢管砸,然后散开了。10、证人翟某证实,2014年5月21日晚上10点钟,我和唐某在体育场玩,在溜冰场上的河堤处看见一个男娃子(宋成成)拿有五六十公分长刀,蹲在河堤边打电话。这时来了六七个男娃子,上前打他,那娃子就往南河三桥方向跑。这时苏金波也来了,还有十几人我不认识不知道他们从哪里弄了七八把长刀,苏金波手里拿了一把,快到航管站三岔路口时撵上了,都围住那男娃子用刀砍。苏金波最凶,那娃子被砍倒后说我求求你了,不要砍我了。苏金波等人就跑了。11、证人郭某证实,2014年5月21日晚9点多钟,我看到一外号叫小虎子的娃子带着一二十个年青娃子聚集在河堤上,拿着刀、钢管。过有五六分钟,从河堤上又过来一二十个年青娃子,这些娃子当中我认识一个外号叫熊猫的,他们都是小鱼娃(余春雷)的手下,以前经常在我溜冰场里玩,看着都面熟。小鱼娃的这帮人来后就开始追小虎子那一方的人,一直追到橡胶坝那个位置双方打起来了。我看到乱砍就没到跟前看。过了几分钟,110的警察来了,所有的人都跑了。12、同案人周露露证实,2014年5月21日晚上10点多钟,我和一个武汉叫倩倩的女孩到城关镇体育场溜冰场,骑的是“鬼火”踏板摩托车。突然有一二十个娃子拿的砍刀、钢管要砍我,我就往溜冰场后面跑,听到后面有人在砸我的摩托车。我后面只有一个高个子男娃子在撵我,手里拿一把小砍刀有50公分长,在体育场主席台位置,他撵上我了。我说莫砍我,行吧!他用脚踩我的右腿,然后一直骂我,他用他的手机给陈功打电话,陈功没有接电话,他又用我的手机给小虎子打电话,让小虎子过来,在电话里骂小虎子。然后我们两人就从河堤上走,走到溜冰场后面的河堤处,见到我两个玩得好的,一个叫阿庆、一个叫涛子(侯天涛)。涛子给我说刚才你哥给你打电话。我刚准备打过去,我哥(苏金波)就打电话过来,问我在哪,没多久,苏金波过来了,我们几个叫那娃子把刀放下来,他就往南河三桥方向跑,我们这边有阿庆、涛子、苏金波,还有我和6、7个不认识的就在后面撵。我从一个不认识的娃子手中接过一把长刀,砍那高个子娃子没有砍住,跑了一会我跑不动了,我就在后面小跑。那高个子娃子跑到三岔路口倒在地上,被围住了。我撵过去,见他双腿是血卧在地上,头朝南河大桥,脚朝南河三桥,我朝他腿上踩了两脚,他求饶:“莫砍我了,我晓得错了”。我见苏金波酒喝多了,手里拿了一把长刀,还要砍人,我把他抱住,他还打了我几拳,我把他搞到我摩托车上,一个娃子用我的摩托车把他送走了,我们也分开了。13、同案人段泽琦证实,2014年5月19日晚上8点多钟,我在无极限网吧遇到小虎子和陈功。我听小虎子说在网上和一个女的对骂,疤子跟那个女的玩的好,要给她出气打小虎子。我说为一个女的打架划不来,小虎子说疤子非要打。我回家后,晚上和宋成成在网上qq聊天,提起小虎子要和疤子打架的事,宋成成说和小虎子认识的时间长,只要疤子打他,就要帮忙。同月21日晚上7点多钟,我在网上和城关镇二中的几个小弟(罗某)聊天,说起小虎子要跟疤子打架的事,那几个娃子问我咋办,我让他们晚上8点多钟到河堤上去,他们同意了。8点半左右宋成成给我发信息说对方在调人,我说今天肯定要搞他们,让宋成成等会。我心里想有城关二中的几个娃子去就行了,就没再调人,后来再打宋成成的电话就打不通了。14、同案人周宇航证实,2014年5月21日晚上6点多钟,我和陈威、邱某、唐然、唐文豪到滑冰场玩,小疤子骑摩托车驮他女朋友过来了,跟我打了个招呼。这时从河堤上下来20多人持钢管、刀,小疤子就跑,这群人没撵上小疤子转来把他摩托车砸了,然后这群人就走了。我认识的有小虎子、陈功、苏金波。第二天听说小疤子们把对方的人砍死了一个。15、谷城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谷(公)鉴(法)字(2014)223号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书,证实宋成成被他人用单刃锐器刺入右大腿致右股动脉破裂,大出血死亡。16、谷城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谷(公)鉴(法)字(2014)225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周露露多处软组织损伤,损伤程度为轻微伤。17、现场勘验笔录,证实现场遗留有刀鞘、血迹、长刀。18、现场照片、伤情照片、侦查实验等笔录,证实案件相关情况。19、协议书、谅解书、收条等,证实被告人宋某己赔偿被害人家属及得到被害人家属谅解情况。20、谷城县公安局刑警队证明,证实被告人宋某于2014年7月28日到谷城县公安机关投案并交赔偿款的情况。21、被告人的供述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受邀约伙同他人,持械在公共场所聚众斗殴,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斗殴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宋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从轻处罚。被告人宋某犯罪后能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的亲属能积极补偿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并得到被害人亲属的谅解,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经考察,可对被告人适用非监禁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宋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李 斌审判员 石国艳审判员 孙合琴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李小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