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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25民初69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原告赵某某与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孙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5民初694号原告:赵某某,女,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告:孙某某,男,汉族,住德州市齐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于2016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孙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某某撤回对被告孙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审判员  钟同岭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王若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