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602执66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张晓玲申请执行王学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晓玲,汪玲,王学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02执660号申请执行人张晓玲,女,汉族,1963年9月20日出生,住所地鄂尔多斯市。被执行人汪玲,女,汉族,1977年9月2日出生,地址鄂尔多斯市。被执行人王学峰,男,汉族,1987年3月10日出生,住址鄂尔多斯市。申请执行人张晓玲与被执行人汪玲、王学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王学峰在伊金霍洛旗财政局工资发放中心有工资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继续冻结被执行人王学峰在伊金霍洛旗财政局工资发放中心的工资账户。二、冻结期限为一年。需要继续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十日前向本院提出继续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瑞霞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刘雅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