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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22执9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郓城县四季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与太和县城关镇老付农地膜批发部、XX其他民事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郓城县四季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太和县城关镇老付农膜批发部,王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222执99号申请执行人:郓城县四季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郓城县。组织机构:XX法定代表人:赵文英,该××经理。被执行人:太和县城关镇老付农膜批发部,住所地太和县。被执行人:王振,男,1986年6月4日生,住太和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太和县人民法院(2015)太民一初字第00178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本案未执结标的款为46000元,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调查也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本院就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太和县人民法院(2015)太民一初字第0017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马从亮执行员  祝 兵执行员  张 奎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金 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