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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遂执字第0065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川支行与周冬根、高玉红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川支行,周冬根,高玉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遂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遂执字第0065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川支行,住所地:。负责人:刘颖,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周冬根。被执行人高玉红。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川支行与被执行人周冬根、高玉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遂民二初字第20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周冬根、高玉红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申请人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执行款23439元及相应利息,本院于2015年11月16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屋、车辆、工商等进行查询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本案未执行标的为23439元及相应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遂川县人民法院(2015)遂民二初字第20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发现被执行人及其财产线索时可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将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艳明审 判 员  曾建明代理审判员  何观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李 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