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224民再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王淑娟与高振军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王淑娟,高振军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庆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224民再1号申请再审人(原审原告)王淑娟,女,汉族,住址庆安县。被申请人(原审被告)高振军,男,汉族,住址庆安县。申请再审人王淑娟与被申请人高振军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庆法民初字第2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5年12月24日作出(2015)庆法民申字第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本院再审本案。本院再审过程中,申请再审人王淑娟于2016年3月31日撤回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王淑娟在本案再审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淑娟撤回其再审申请,本案终结再审程序;恢复对本院(2015)庆法民初字第242号民事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司丙飞审判员 董初春审判员 姜海东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孟祥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