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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9民终9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鲁某、赵某1等与山西省河曲公路管理段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忻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山西省河曲公路管理段,鲁某,赵某1,赵某2,张计,张某1,周宇星,周振宇,张某2,柳某1,柳某2,柳在水,李牡丹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9民终9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山西省河曲公路管理段,住所地河曲县,组织机构代码40734090-4。法定代表人郭存金,段长。委托代理人任振邦,副段长。委托代理人韩艾生,山西天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鲁某,女,1979年7月19日出生,汉族,山西省河曲县人,住本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某1,女,2002年9月2日出生,汉族,山西省河曲县人,学生,住本村,。法定代理人鲁某,系赵某1之母。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某2,男,2009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山西省河曲县人,学生,住本村,。法定代理人鲁某,系赵某2之母。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计女,女,1944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山西省河曲县人,住本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1,女,1970年9月6日出生,汉族,山西省河曲县人,住本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宇星,曾用名周新,女,1994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山西省河曲县人,学生,住本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振宇,曾用名周文派,男,1998年4月13日出生,汉族,山西省河曲县人,学生,住本村,。法定代理人张某1,系周振宇之母。上列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马玉青,山西翠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2,女,1978年3月14日出生,汉族,山西省河曲县人,住河曲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柳某1,男,2000年4月5日出生,汉族,山西省河曲县人,学生,住河曲县,。法定代理人张某2,系柳某1之母。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柳某2,女,2011年7月1日出生,汉族,山西省河曲县人,学生,住河曲县,。法定代理人张某2,系柳某2之母。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柳在水,男,1961年9月27日出生,汉族,山西省河曲县人,住内蒙古包头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牡丹,女,1963年3月13日出生,汉族,山西省河曲县人,住内蒙古包头市,。上列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张青山,河曲县文笔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山西省河曲公路管理段与被上诉人鲁某、赵某1、赵某2、张计女,被上诉人张某1、周宇星、周振宇,被上诉人张某2、柳某1、柳某2、柳在水、李牡丹因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河曲县人民法院(2014)河民初字第2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山西省河曲公路管理段的法定代表人郭存金、委托代理人韩艾生,被上诉人鲁某、赵某1、赵某2、张计女,被上诉人张某1、周宇星、周振宇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马玉青,被上诉人张某2及张某2、柳某1、柳某2、柳在水、李牡丹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张青山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撤销山西省河曲县人民法院(2014)河民初字第225号民事判决;发回山西省河曲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5623元退还上诉人山西省河曲公路管理段。审判长  连林梅审判员  王旭瑞审判员  杨 剑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焦媛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