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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81民初168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贾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贾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81民初1685号原告张某某,女,1971年3月22日出生,汉族。被告贾某某,男,1968年9月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三百元,减半收取一百五十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贺金涛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乔 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