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222民初159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唐小丽与刘长友婚姻无效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某,刘某某
案由
婚姻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七条
全文
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黔0222民初1595号原告唐某某,女,汉族,1990年9月23日生。被告刘某某,男,汉族,1989年9月9日生。原告唐某某与被告刘某某婚姻无效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3月2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封舟文进行独任审理,于2016年3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唐某某、被告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唐某某诉称,被告刘某某之母唐金莲与原告唐某某之父唐小兴系同胞姐弟关系,由原告的祖父母(被告的外祖父母)唐小广和陈小珍所生,故原被告是表兄妹关系。2011年10月31日,原被告在盘县平关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于2012年11月9日生育一男孩刘思源。由于原被告属于直系血亲关系,故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应为无效。原被告同居期间无共同财产、债权及债务。现请求:一、判决原告唐某某与被告刘某某之间的婚姻关系无效。二、判决原被告生育的男孩刘思源由被告刘某某抚养,原告唐某某每月向被告刘某某支付孩子抚养费500元。三、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刘某某辩称,原告唐某某的父亲唐小兴与被告刘某某的母亲为同胞姐弟关系,唐小兴和唐金莲是由原告的爷爷唐小广和奶奶陈小珍所生育。原被告双方共同生育的男孩刘思源应由被告抚养,原告唐某某每月向被告刘某某支付孩子抚养费500元。原告唐某某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了结婚证,用以证明原被告存在合法的婚姻关系。被告对该份证据无异议。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未就本案向本院提交证据。通过原告提交的证据,结合原被告陈述,本院查明以下事实:被告刘某某之母唐金莲与原告唐某某之父唐小兴系同胞姐弟关系,由原告的祖父母(被告的外祖父母)唐小广和陈小珍所生。2011年10月31日,原被告在盘县平关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J520222-2011-007394),于2012年11月9日生育一男孩刘思源。本院认为,被告刘某某之母唐金莲与原告唐某某之父唐小兴系同胞姐弟关系,原被告系表兄妹关系,系直系血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七第第一项之规定,双方不得结婚,而双方到盘县平关镇人民政府办理了婚姻登记手续,违反了法律规定,故原被告之间为无效婚姻关系。关于原被告所生育的男孩刘思源的抚养问题,根据原被告双方在庭审中的陈述,由被告刘某某抚养较为适当,并原告每月向被告支付孩子抚养费500元,支付至刘思源能独立生活为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唐某某与被告刘某某之间的婚姻关系无效。二、原告唐某某与被告刘某某所生男孩刘思源由被告刘某某抚养,原告唐某某从2016年4月起(含4月)每月28日前向被告刘某某支付孩子抚养费500元,支付至刘思源能独立生活之日止。案件受理费2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100元,由被告刘某某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封舟文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周佳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