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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沭耿民初字第010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郑某与庄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庄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沭耿民初字第01031号原告郑某,居民。委托代理人唐大举,沭阳县建陵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庄某甲,居民。法定代理人庄某乙,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诉被告庄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郑某负担。审 判 长  王 霞人民陪审员  杨玉楼人民陪审员  杨玉春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法官 助理  葛国敬书 记 员  王玮玮书 记 员  徐光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