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23财保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安徽信邦塑业有限公司与江西诚源路桥建设有限公司、王俊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安徽信邦塑业有限公司,江西诚源路桥建设有限公司,王俊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23财保5号提请人:合肥仲裁委员会。申请人:安徽信邦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肥西县。法定代表人:戴爱谷,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凤,该公司员工。被申请人:江西诚源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026984657069法定代表人:黄笑昌,总经理。被告:王俊,男,1966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西县。提请人合肥仲裁委员会在受理申请人安徽信邦塑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西诚源路桥建设有限公司、王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申请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于2016年4月1日提请本院对被申请人江西诚源路桥建设有限公司、王俊的工程款即两被申请人承包建设施工的位于合肥市环巢湖大道严店乡段环巢湖大道村庄整治道排工程款209240.93元予以查封(该工程系肥西县财政拨款项目,发包方是肥西县严店乡人民政府)或查封、扣押其等额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安徽信邦塑业有限公司以现金50000元作为其仲裁保全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合肥仲裁委员会提请的申请人安徽信邦塑业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申请人安徽信邦塑业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二、冻结两被申请人建设施工的合肥市环巢湖大道严店乡段环巢湖大道村庄整治道排工程款209240.93元,冻结期限为一年;三、申请人安徽信邦塑业有限公司的担保现金50000元交付至我院标的款账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吴 芹审判员 贺书贵审判员 张 琳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赵婷婷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申请财产保全。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交人民法院。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