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405民初7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蔡新梅与淮南市浩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海启创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上海锦堂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上海锦堂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淮南分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新梅,淮南市浩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海启创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上海锦堂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上海锦堂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淮南分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405民初78号原告:蔡新梅,女,1966年1月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被告:淮南市浩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法定代表人:方晋杰,该公司董事长。被告:上海启创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法定代表人:蔡东,该公司董事长。被告:上海锦堂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法定代表人:郭东,该公司董事长。被告:上海锦堂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淮南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负责人:周亮,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蔡新梅诉被告淮南市浩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海启创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上海锦堂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上海锦堂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淮南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蔡新梅在预交诉讼费期间申请撤回对被告淮南市浩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海启创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上海锦堂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上海锦堂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淮南分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蔡新梅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淮南市浩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海启创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上海锦堂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上海锦堂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淮南分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新梅撤回起诉。审 判 长 梁 军代理审判员 赵红燕人民陪审员 郭学凤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胡小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