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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725执309-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秦赢中与甘肃省永靖建筑工程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秦赢中,甘肃省永靖建筑工程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725执309-7号申请执行人秦赢中,张掖市甘州区居民。被执行人甘肃省永靖建筑工程总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发红,该公司经理。关于秦赢中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甘肃省永靖建筑工程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04月01日冻结了被执行人甘肃省永靖建筑工程总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52457.80元,现因案件执行需要,需解除对被执行人甘肃省永靖建筑工程总公司银行账户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甘肃省永靖建筑工程总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97235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马维钟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张学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