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16民初12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陕西建成桥隧机械有限公司与青岛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建成桥隧机械有限公司,青岛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6民初124号原告陕西建成桥隧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富春,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康军,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孙继民,北京市康达(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岛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韩广涛,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建成桥隧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青岛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建成桥隧机械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陕西建成桥隧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陕西建成桥隧机械有限公司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995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997.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纪胜利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寇爽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