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14民初55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王少勇诉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等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少勇,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汕头市弗格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4民初554号原告王少勇,男,1984年1月8日出生。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四街99号2幢B186室。法定代表人刘强东。被告汕头市弗格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汕头市南澳路283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少勇与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汕头市弗格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少勇签收开庭传票后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玄红莲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夏琳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