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魏执字第0095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闫惠利与孙永胜无因管理纠纷、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闫惠利,孙永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魏执字第00956号申请执行人闫惠利,被执行人孙永胜。闫惠利申请执行[孙永胜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或本院)于2013年12月16日作出的2013年魏半民初字第328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闫惠利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或由本院审判庭移送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照的规定,裁定如下: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或本院)的2013年魏半民初字第328号[仲裁裁决书]中止执行(或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鹏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