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682民初299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12-24
案件名称
刘合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合领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82民初2995号起诉人刘合领。本院于2016年3月31日收到起诉人刘合领以沈明进为被起诉人的民事起诉状,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起诉人刘合领诉称:2013年7月30日,原、被告签订《责任承包协议书》一份,约定被告将南京岱山项目一号楼外墙涂料工程以清包人工费形式交原告施工,协议签订后,原告依约进行施工,2015年2月3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了“结算清单”一份,清单载明工资结算方式及工资总额,经结算被告下欠原告工资4457万元。事后,被告仅支付了34.5万元。截止到目前,被告尚欠原告工资10.07万元,工程总价120.29万元,5%质保金6.0145万元,计16.0845万元。该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借故搪塞,至今分文未还。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工人工资10.07万元,质保金6.0145万元,计16.0845万元,并要求被告支付从2015年2月4日起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年率6%计算的利息。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起诉人刘合领的请求属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属于专属管辖案件,该案应由工程所在地法院管辖,不属本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刘合领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长 左建明审判员 王元健审判员 周苏平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沈寿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