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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民二(商)初字第17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上海亿陶龙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诉上海艾微厨具用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亿陶龙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上海艾微厨具用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金民二(商)初字第1721号原告上海亿陶龙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姚佳俊,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万春,上海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高洁,上海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艾微厨具用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IRSHADAHMEDQURESHI。原告上海亿陶龙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艾微厨具用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被告下落不明,本案转换为普通程序审理,并依法采用公告方式送达相关诉讼文书。2016年3月22日,本院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高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1月15日,原、被告签订一份供货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购买陶瓷涂料,单价为人民币(以下币种相同)75元/公斤,且被告自收到原告发票之日起90天内付款。之后,自2014年1月起,原告按约向被告供货。截止2015年8月,被告尚欠原告货款327,300元。据此,原告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货款327,300元。为证明上述诉称事实,原告向本院提供了供货合同、部分供货清单、增值税发票及税务局抵扣清单等证据。被告未作答辩。鉴于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可以视为其放弃质证权利。本院审核上述证据后认为,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均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要求,本院予以采信。据此,本院确认原告起诉所述事实属实。本院认为: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另一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被告向原告购买陶瓷涂料,而未能及时付清货款,明显存在过错,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拖欠的货款,并无不当,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上海艾微厨具用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亿陶龙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327,3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105元、公告费690元、保全费2,455元,共计10,250元,由被告上海艾微厨具用品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高丽宏代理审判员  刘景锋人民陪审员  王 霞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周 颖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