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港民初字第281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8-27

案件名称

庄某某与黄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庄某某,黄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港民初字第2813号原告庄某某,男,汉族,1969年1月21日出生,住泉州市泉港区。委托代理人刘文颂,泉州市泉港区南埔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黄某某,女,汉族,1978年3月1日出生,住泉州市泉港区。原告庄某某与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庄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刘文颂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某某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庄某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后于2001年10月23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因双方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导致双方婚后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2014年10月,原告诉诸法院,要求与被告黄某某离婚,经原告撤回起诉后,夫妻关系仍未改善,无和好可能。原、被告无夫妻共同财产、共同债权和共同债务。现请求判令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被告黄某某未到庭亦未作书面答辩,视为放弃抗辩及举证、质证权利。经审理查明,原告庄某某与被告黄某某经人介绍后于2001年10月23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2014年10月28日,原告诉诸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2014年11月4日,本院根据原被告的申请,依法作出(2014)港民初字第1960号民事裁定,裁定:准许原告撤回起诉。该裁定已于2014年11月14日发生法律效力。2015年10月22日,原告再次诉诸本院,请求与被告离婚。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认:双方无共同财产、无共同债权和共同债务。上述事实,有原告庄某某的陈述及其提供的身份证明、《结婚证》、(2014)港民初字第1960号民事裁定书及法律文书生效通知书等证据予以证实。上述证据的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认定。被告黄某某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未提供证据。综上所述,本院认为,原告庄某某与被告黄某某婚姻基础一般,婚后双方虽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但自原告于2014年10月诉诸本院后由本院裁定准予原告撤诉后至今,夫妻关系仍未能得到有效改善,夫妻感情应视为已经破裂,无和好可能,故原告请求与被告离婚的理由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4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庄某某与被告黄某某离婚。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5元,由原告庄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欧建平人民陪审员  姚家兴人民陪审员  陈祥振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庄雅婷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第三款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4条因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