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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825民特72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陶石云与陶克松、查徐连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陶石云,陶克松,查徐连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25民特726号原告:陶石云,男,1968年9月26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太湖县。被告:陶克松,男,1971年6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太湖县。被告:查徐连,女,1971年10月6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太湖县。本院在登记审查原告陶石云诉被告陶克松、查徐连股权转让纠纷一案过程中,陶石云向本院申请诉前调解。因陶克松、查徐连未按时参加调解,陶石云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撤回诉前调解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陶石云撤回诉前调解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陶石云撤回诉前调解申请。代理审判员 韩 莹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孙艳红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