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825民特72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陶石云与陶克松、查徐连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陶石云,陶克松,查徐连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25民特726号原告:陶石云,男,1968年9月26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太湖县。被告:陶克松,男,1971年6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太湖县。被告:查徐连,女,1971年10月6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太湖县。本院在登记审查原告陶石云诉被告陶克松、查徐连股权转让纠纷一案过程中,陶石云向本院申请诉前调解。因陶克松、查徐连未按时参加调解,陶石云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撤回诉前调解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陶石云撤回诉前调解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陶石云撤回诉前调解申请。代理审判员 韩 莹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孙艳红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