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429执7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沈小琴与吴胜明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小琴,吴胜明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湖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429执7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沈小琴,女,1954年8月28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湖口县人,住江西省湖口县。法定代理人吴荡斌,男,1972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湖口县人,住江西省湖口县。委托代理人曹安定,北京大成(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吴胜明,男,1949年6月2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湖口县人,住江西省湖口县。本院于2016年3月3日作出的(2016)赣0429执75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吴胜明的银行存款账户,现因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被执行人吴胜明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吴胜明存款账户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曹 钧审 判 员 沈筱瑜代理审判员 沈继承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王 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