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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27民初65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张某与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27民初658号原告张某,男,汉族,1990年4月19日出生,农民。委托代理人张俊田,河南高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某,女,汉族,1989年7月13日出生,农民。委托代理人董运长,内黄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王志中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裴慧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