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527民初65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张某与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27民初658号原告张某,男,汉族,1990年4月19日出生,农民。委托代理人张俊田,河南高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某,女,汉族,1989年7月13日出生,农民。委托代理人董运长,内黄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王志中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裴慧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