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20民初85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重庆策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钟承兰,刘元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策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钟承兰,刘元军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20民初853号原告重庆策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几江街道长城路2号片区3号交易楼11层,组织机构代码76886789-1。法定代表人柴敏,经理。委托代理人吴建,重庆津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刁翠婷,重庆津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钟承兰,女,1973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被告刘元军,男,1972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策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钟承兰、刘元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策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策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策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重庆策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秋静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高雪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