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中法执字第2699-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深圳市龙岗区源天翔幕墙门窗配件商行与深圳市鼎盛业贸易有限公司仲裁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市龙岗区源天翔幕墙门窗配件商行,深圳市鼎盛业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中法执字第2699-2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龙岗区源天翔幕墙门窗配件商行,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新生社区田祖上街4号101,组织机构代码L3757449-X。法定代表人熊小根。被执行人深圳市鼎盛业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坪山新区坪山办事处和平社区深汕路262号810,组织机构代码586723272。法定代表人杨振铸。关于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龙岗区源天翔幕墙门窗配件商行与被执行人深圳市鼎盛业贸易有限公司购销合同纠纷一案,深圳仲裁委员会[2015]深仲裁字第1527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付人民币48820元及利息等,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并从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中扣划人民币18901.15元,扣缴执行费人民币183.15元,余额18718元已经支付给申请执行人。2015年12月24日,本院轮候冻结了被执行人在某银行两个账户,冻结至2016年12月23日为止。此外,本院经向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信息中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中国人民银行深圳中心支行调查,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查证结果已经通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本院查证结果无异议,亦无法提供其他财产线索,表��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扣划的执行款已经支付给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莹莹代理审判员 白田甜代理审判员 徐 薇二〇一六��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刘 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