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3执125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上海新滨港物流有限公司与上海浙宏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仓储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新滨港物流有限公司,上海浙宏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0113执1255号申请执行人上海新滨港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被执行人上海浙宏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原告上海新滨港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浙宏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仓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9日作出的(2015)宝民二(商)初字第93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上海新滨港物流有限公司2016年3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6年3月4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本案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上海浙宏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名下无房产、银行存款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且同意本案延期执行。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上海浙宏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在短期内难以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若以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宝民二(商)初字第931号民事判决主文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顾宏胜审判员 朱 佩审判员 沈向阳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徐 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