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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1102刑初8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谢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西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甘1102刑初86号公诉机关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谢某,男。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3月16日被定西市安定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3月30日被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检察院以安检刑诉(2016)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3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4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雷天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谢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3月15日,被告人谢某陪同谢某甲在定西市安定区中华路烟草公司一楼电信营业厅购买手机的过程中,趁营业员李蓓不备,秘密窃取了一部白色VIVOX6手机。经鉴定,该手机价值2498元。案发后,该手机被追回并已发还被害人。被告人谢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上述事实,被告人谢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报、立案材料,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现场勘验、指认照片,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视频资料,价格鉴定结论书,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被告人谢某认罪态度较好,犯罪情节较轻,酌定从轻处罚。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谢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予以认定。根据被告人谢某犯罪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谢某犯盗窃罪,单处罚金2000元。(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田发淘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颜进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