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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622执15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隋传国与靖宇鼎元煤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隋传国,靖宇鼎元煤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622执156号申请执行人:隋传国,住所地靖宇县。被执行人:靖宇鼎元煤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鞠朝贵,系矿长。隋传国申请执行靖宇鼎元煤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靖宇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靖劳人仲调字(2015)197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给付义务,并已全部交付给申请人,申请人的权利得到了全部实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靖宇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靖劳人仲调字(2015)197号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晓光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胡 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