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执字第36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梁汉松与祝庆堂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汉松,祝庆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龙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执字第363号申请执行人梁汉松,男,汉族,包工头。被执行人祝庆堂,男,壮族,农民。申请执行人梁汉松与被执行人祝庆堂关于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祝庆堂尚欠申请人梁汉松工程款4000元,案件受理费25元,合计人民币402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祝庆堂已自动履行完毕。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龙州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龙民初字第50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农恩华审判员 邓昭建审判员 农建保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梁品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