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304民初92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郑侠与温州俊奇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侠,温州俊奇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04民初928号原告:郑侠。委托代理人:方君伟。被告:温州俊奇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诸葛琴锋。本院在审理原告郑侠与被告温州俊奇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郑侠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251元,减半收取3126元,由原告郑侠负担。审判员  林现瑶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李美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