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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执字第0286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吴明洲与彭兰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明洲,彭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宁执字第02865号申请执行人:吴明洲,男,1978年2月12日出生,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执行人:彭兰,女,1970年3月21日出生,住安徽省宁国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明洲与被执行人彭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2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案件执行款9305元。现查明:被执行人彭兰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交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照有关规定,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裁定作出后,今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为依据,依法重新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立案执行剩余债权,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宁民一初字第0195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程文广审判员  吴兆明审判员  张晓根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晋 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