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326民初83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原告陈某诉被告田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田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26民初836号原告陈某,女,1991年3月1日出生,苗族。被告田某某,男,1989年2月26日出生,土家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田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6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以经亲朋好友劝解,双方已和好为由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依法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陈某承担。审判员 任富春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武玉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