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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326民初83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原告陈某诉被告田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田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26民初836号原告陈某,女,1991年3月1日出生,苗族。被告田某某,男,1989年2月26日出生,土家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田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6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以经亲朋好友劝解,双方已和好为由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依法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陈某承担。审判员  任富春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武玉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