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321行初2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张彩林与怀远县古城镇人民政府、怀远县民政局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怀远县古城镇人民政府,怀远县民政局,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皖0321行初27号原告:张某某。托代理人:贺杨,安徽润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怀远县古城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安徽省怀远县古城镇刘桥村。法定代表人:彭辉,乡长。被告:怀远县民政局,住所地安徽省怀远县榴城镇榴城路。法定代表人:周广新,局长。第三人:张某。原告张某某不服被告怀远县古城镇人民政府、怀远县民政局婚姻行政登记,于2016年3月2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某某于2016年3月31日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 判 长 陈冬梅审 判 员 尚凯飞人民陪审员 陈家斌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周建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