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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21民初37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杨士章与阳谷县定水镇李八堤口村村委会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士章,阳谷县定水镇李八堤口村村委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2010年)》: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21民初377号原告:杨士章。被告:阳谷县定水镇李八堤口村村委会,住阳谷县定水镇李八堤口村。负责人:李方全,职务:主任。原告杨士章与被告阳谷县定水镇李八堤口村村委会占地款返还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文举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士章、被告阳谷县定水镇李八堤口村村委会负责人李方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士章诉称:本村村西徒骇河西岸9户村民9.968亩承包地于2015年10月被德商高速公路连接线占压,占地方给付被占地户一次性赔偿款每亩3.5万元,合计给付9户被占地款356356元。经本村村委会协调,该款已于2015年10月直接发放到被占地户账户,原告被占地1.89亩,应得一次性赔偿款6.615万元,被告没有经过原告同意直接将原告的赔偿款打到被告指定的账户XX俊账户上,经原告多次找被告催要,被告拒不给原告发放。现起诉要求被告返还原告高速公路占地款6.615万元。被告阳谷县定水镇李八堤口村村委会辩称:当时地因修路被占压,几户村民不同意返还原告的占地款,原因是原来挖河占压了几户村民的地,原村委会把杨士章的地撤回来并补给了这几户村民。后来杨士章在外边打工回来要求村委会补偿地,村委会把清淤河滩占压的地补偿给了杨士章,杨士章栽上了树并种上了高粱、棉花并且把地上的土卖给了别人,德商高速下道口要占地的时候把原来属于杨士章的地占压了,这几户村民就说是集体的地,不是杨士章的地并要求分占地款。村委会同意给付原告占地款6.615万元。但是村委会不敢给,怕其他几户村民有意见,要求法院判决村委会给原告占地款。村委会根据法院的判决向原告支付占地款。经审理查明:原告杨士章系被告阳谷县定水镇李八堤口村村民,2000年因徒骇河清淤占压了阳谷县定水镇李八堤口村三户2.7亩承包地,这三户分别是杨士印、杨发勇、杨发广。因定水镇政府让村里自行解决土地补偿事宜,当时由时任村委会委员杨士敬主持,在杨士章全家外出打工之时把原来属于杨士章的4.7亩承包地中的2.7亩拿出来分给了被清淤占地的三户,剩余的2亩补偿给村里需要用地的各户。2008年杨士章打工回村后,找被告要地,仍由村委会委员主持将原来清淤被占的2.7亩土地分给了原告。原告在此2.7亩土地上种植棉花、小麦等。2015年因德商高速公路建设需要,占用阳谷县定水镇李八堤口村土地9.968亩,占地方一次给付占地款356356元。其中占用了原属于原告李士章,占用时由杨士印、杨发勇、杨发广耕种的1.89亩承包地,该部分土地应得的占地款为6.615万元,该款项暂存于被告村委会主任李方全处,被告同意向原告发放该6.615万元占地款。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返还占地款6.615万元。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等证据附卷予以佐证。本院认为:原告起诉要求被告返还占地款,被告在已经对因徒骇河清淤占用土地,部分调整了原告承包土地的情况下同意向原告返还占地款,原被告之间并无争议。现被告只是因为害怕村集体其他成员有异议,而授意原告起诉至本院,要求本院对该占地款的返还进行判决。本院认为该涉案土地占用款的发放、分配涉及其他村民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是需要阳谷县定水镇李八堤口村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村民自治事项,属于村民自治的范畴,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占地款的请求能否应得到准许,也属于村民自治的范畴,应由阳谷县定水镇李八堤口村村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的民主议事程序作出决定,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士章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50元退回原告李士章。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文举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王 鑫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