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684刑初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廖某丁故意杀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宜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桃元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鄂0684刑初1号公诉机关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廖桃元,无业,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回民区。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2015年5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漳县看守所。辩护人刘波,湖北水镜律师事务所律师。宜城市人民检察院以宜检公诉刑诉(2015)249书指控被告人廖某丁犯故意杀人罪,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宜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曾庆武、李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廖某丁及其辩护人刘波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宜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1989年,被告人廖某丁经人介绍嫁至内蒙古自治区凉城县。1995年10月2日,廖某丁回湖北省恩施市与家人见面后,准备外出打工。同年10月8日晚,廖某丁在恩施市“清江旅社”住宿时认识了被害人黄某戊,黄称能带廖去广州打工,廖相信后,于同年10月10日早晨随黄某戊离开旅社。1995年10月12日19时许,黄带着廖某丁来到宜城市孔湾镇台子岗村十组其侄女婿邱某乙家,因邱某乙的二哥邱某甲对黄某戊有意见,二人言语不和,发生争吵,黄便喊廖走。离开邱某乙家后,黄、廖二人沿着小路走到宜城市孔湾镇台子岗村九组万祥伍家棉田处时,廖因累得走不动,便坐在田埂上休息。黄要继续走,廖声称走不动,想休息一晚上再走。黄不答应,要与廖发生性关系,廖不同意便说不想跟黄去广州了,想回恩施市找其三姐要钱,将路费钱还给黄。黄不同意,便用手掐廖的脖子威胁说:“信不信,我掐死你,扔到鱼塘里,叫你家人连尸体都找不到。”廖便产生将黄杀死的念头,向黄说好话求饶,假装答应与其发生性关系。黄松开手后仰躺在田埂斜坡上,廖把裤带穿进裤带扣里,形成活套,趁黄不备套在黄的脖子上,并翻身爬在了黄的身上,用左手拽裤带头,右手将裤带扣朝黄的脖子上推。黄反应过来后用左手掐廖的脖子,用右手掰廖的右手大拇指,将廖的右手大拇指掰伤。廖受伤后松开手,黄用右手去松自己脖子上的裤带,同时翻身起来,弓起腰。用左手使劲朝下掐廖的脖子,廖乘势抬起右膝盖朝黄的下身阴部顶了一下,黄向后一仰,廖趁机用右脚蹬住黄的脖子,用左手将裤带头咬在嘴上,右腿和头同时使劲勒黄的脖子,直至黄松手侧身躺在地上不动。廖担心黄没有死,醒来追赶,又用裤带在黄脖子上绕了两圈,之后逃跑。经法医鉴定:黄某戊系机械性窒息死亡。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廖某丁故意杀人,致人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对以上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列举了相关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证据。被告人廖某丁在法庭上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辩护人刘波的辩护意见是,1、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廖某丁犯故意杀人罪证据不足;2、如果认定廖某丁有罪,因其在避免受到黄某戊强奸的情况下实施的行为,建议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1989年,被告人廖某丁与内蒙古自治区凉城县的闫某甲结婚并生育两个女儿。1995年9月,廖某丁的姐姐廖某丙、廖某乙到廖某丁家里玩,廖某乙先回恩施市,廖某丙继续留在内蒙古廖某丁家。同年10月2日,被告人廖某丁乘闫某甲外出之际,带着小女儿与廖某丙回恩施,将小女儿送人后准备外出打工。同年10月8日晚,被告人廖某丁在恩施市“清江旅社”住宿时认识了被害人黄某戊(殁年38岁),黄称能带廖去广州打工,廖相信并于同年10月10日早晨随黄某戊离开旅社。同年10月12日19时许,黄某戊带着被告人廖某丁来到宜城市孔湾镇台子岗村十组其侄女婿邱某乙家,因邱某乙的二哥邱某甲对黄某戊有意见,二人言语不和,发生争吵,黄便喊廖走。离开邱某乙家后,二人沿着小路走到宜城市孔湾镇台子岗村九组万祥伍家棉田处时,廖因累得走不动,便坐在田埂上休息。黄要继续走,廖声称走不动,想休息一晚上再走。黄不答应,要与廖发生性关系,廖不同意便说不想跟黄去广州了,想回恩施找其三姐要钱,将路费钱还给黄,黄不同意,用手掐廖的脖子威胁说:“信不信我掐死你,扔到鱼塘里,叫你家人连尸体都找不到。”廖便产生将黄杀死的念头,向黄说好话求饶,假装答应与黄发生性关系。黄松开手后仰躺在田埂斜坡上,廖将裤带穿进裤带扣里,形成活套,趁黄不备套在黄的脖子上,并翻身爬在了黄的身上,用左手拽裤带头,右手将裤带扣朝黄的脖子上推。黄反应过来后用左手掐廖的脖子,用右手掰廖的右手大拇指,将廖的右手大拇指掰伤。黄某戊又用右手去松自己脖子上的裤带,同时翻身爬到廖某丁身上,掐廖的脖子,廖抬起右膝盖朝黄的下身阴部顶了一下,黄向后一仰,廖趁机用右脚蹬住黄的脖子,用左手将裤带头咬在嘴上,右腿和头同时使劲勒黄的脖子,直至黄松手侧身躺在地上不动。廖担心黄没有死,醒来追赶,又用裤带在黄脖子上绕了两圈之后逃离现场。经法医鉴定,黄某戊系机械性窒息死亡。被告人黄某戊于2015年5月14日16时许在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被抓获。认定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1、证人徐某的证言,证实1995年10月13日上午7时许,郑传能到其田里说:“万祥伍棉花田里发现死了个人,这个人穿的比较公正,颈部有勒的痕迹,约有40多岁。”其听说后到大队办公室向值班的村信用社会计谭修山报了案,谭又向派出所报案。2、证人王某甲的证言,证实1995年10月12日19时许,其与妻子邱绪芝、二儿子邱某甲、三儿子邱某乙刚吃完晚饭,听见大门外黄某戊在喊邱某乙的小名,开门后见还有一个女子。黄某戊到厨房与其天时,邱某甲说黄某戊不该带人到家里来,并责怪黄没有说实话。邱某乙喊那个女子到厨房吃饭,黄某戊生气没有吃。女子吃完饭后,黄某戊拿他的包坚决要走,邱某乙将他们送到菜园处,说了几句话后他们就走了。女子穿一套红色衣服,口音和黄某戊一样。3、证人邱某甲的证言,证实1995年10月12日19时许,黄某戊与一个女子来到其家中。黄叫其给这个女子找个男人,其说这是犯法的,并让黄滚。晚饭做好以后,黄某戊说在胡集吃过了,那个女子又说在宜城吃的,其认为他们两人在骗人,让他们滚。黄某戊要走,其父母和弟弟在拉他,其又问那个女子,女子说她在路上用了姓黄的钱,跟姓黄的一起来这里的。其问黄究竟来做什么,黄说这个女子的男人死了,叫其给女子找个男人。其说出去找人来教训他一顿,母亲没有让其去。那个女子穿红色象运动服样的衣服,短发,恩施口音。黄某戊到其家中来过四次,其中有两次提到下次带个女子过来找个男的挣钱。第二次早上,其听说九组死了个人,其去看时见黄某戊死了。4、证人邱某乙的证言,证实1995年10月12日19时许,其叔丈人黄某戊和一个二十多岁的女子来到其家中,这个女子比黄某戊高一些,留短发,身穿一套象运动服样的衣服,黄某戊喊她“小李”。其母亲给他们做饭,黄某戊说在胡集吃过了。女子口音与黄某戊一样。其二哥邱某甲指责黄某戊没有说实话,一会说在雷河下火车,一会儿又说在胡集吃的饭。黄某戊坚持要走,其送黄某戊时,黄说:这个女人的丈夫在雷河挖矿时被塌死了,今年小孩又死了,回娘家后跟姐姐吵架出来的,跟他一起到深圳打工,这个女子用了他的钱。第二天,其听说有人被杀了。5、证人郑某甲的证言,证实1995年10月13日上午,其摘棉花时发现棉花田与路边夹沟躺着一个死人,脖子上有一根裤带系着,一双皮棉鞋在一边,上身穿灰色衣服,扎有领带。6、证人罗某的证言,证实1995年10月12日晚,其在家里看完电视后到营子南边堰塘守夜,走到堰塘边的菜园处,遇见一个中年男子和一个妇女朝关家沟方向去,其问男的:“是哪个?到哪里去的?”他说:“到胡集搭车去的。”边说边让女子走快点。7、证人朱某甲的证言,证实1995年10月12日19时许,其在田里背渣子上大路时,看见一男一女朝东边去,男子穿一双皮棉鞋,鞋底钉的铁,一走一响,个子较矮,象山里人。这个男子就是第二天其看见那个死人。女子比男子高一点,留短发,穿红色上衣。8、证人王某乙的证言,证实其与王某甲家是邻居。1995年10月12日晚,其听见王某甲家有人在吵架,主要是他二儿子邱某甲与一个恩施口音的人在吵,邱某甲说:“既然你来了,就别想走了,要走也等到明天早上6点钟之后。”后来,其又听到邱某甲叫他妈把门锁到来收拾他。邱某乙和他母亲在劝恩施人,恩施人坚持要走,在院子大门口处还在喊另一个人“小李”:“你一会躲到哪儿去了?”。第二天中午,其听说关沟水库那里出了人命案。9、证人王某丙的证言,证实1995年10月12日晚,其准备到堰塘守鱼时,听见王某甲家一个恩施口音的人与邱某甲在吵架。10、证人吴某甲的证言,证实其在钟祥市胡集火车站开餐馆。个子不高、卷发的那个恩施人到其餐馆来过三次,第三次来是1995年10月12日下午1时许,带了一个女子,坐了半个小时。其问他这个女子是谁?他说是他姨妹。其看得出他不是个正经人。那个男子去候车室后,其问那个女子:“你是他表妹吗?”她嗯了一声。这个女的不爱说话。那个男的说要去广州。11、证人廖某甲的证言,证实其妹妹廖某丁是1995年10月中旬送三妹廖某丙从内蒙古回到恩施市的,之前其二妹廖某乙、三妹廖某丙在内蒙古廖某丁家玩。廖某丁回恩施市后,只在廖某乙家玩了几个小时。廖某丁那次走的比较急,以后再也没回恩施。廖某丁走后没几天,廖某丁的丈夫来过一封信询问廖某丁的下落。12、证人谭某甲的证言,证实其妻子廖某甲的妹妹廖某丁在1995年下半年从内蒙古回到恩施市,没有到老家就直接从廖某丙那里走了,后来一直没有音讯。13、证人廖某乙的证言,证实1995年农历七、八月,其与妹妹廖某丙一起到内蒙古小妹廖某丁家准备在那里打工,但小妹夫闫某甲说活不好找,其提前回来了。廖某丙在内蒙古玩了一个月后,与廖某丁一起回到恩施市前坪其家里,那天天已经黑了,几姊妹在其家里坐了一夜没睡觉。第二天早上天没亮廖某丁就走了。过了一段时间,闫某甲写信说廖某丁没有回去,认为廖某丙把她拐跑了。14、证人廖某丙的证言,证实其与廖某乙于1995年9月2日到内蒙古廖某丁家,后来廖某乙回家了,其在廖某丁家住了一个月。廖某丁说跟妹夫关系不好,没有钱,不想在那里过了。有一天,闫某甲回老家去了,廖某丁说把小女儿带回恩施市送人,她去外地打工。其与廖某丁回到恩施市其租住的旅社,廖某丁将她的小女儿放在何大华的家门口。何大华是其二嫂的姐姐,没有生育能力,丈夫死了好几年。第二天,两人回到前坪村其二姐廖某乙家,当时已经天黑了,廖某丁说她没有钱了,其向丈夫洪某要了几百钱给她。第二天其与廖某丁回到恩施,她吃了几口饭就走了,从此与她失去联系。不知过了多长时间,廖某丁又回到内蒙古与丈夫和女儿一起生活,并与兄弟姐妹有了联系,回过恩施市几次。廖某丁曾经说过她离家出走那段时间被人骗走想卖给别人,后来和那人发生了打架,她才跑出来回到内蒙古。其到廖某丁家玩时发现她经常喝酒,把酒当白开水喝,她说在家里闷,心里难受,有时喝多了在电话里哭,具体为什么她也不说。廖某丁丈夫不让她喝酒,她在家里胡乱闹,砸东西,丈夫和女儿也不敢管她。廖某丁在内蒙古没有户口,七、八年前其到她那里玩时,廖某丁将其身份证拿去,在那边存取钱、坐火车等,其回重庆又办了一个。这些年廖某丁在内蒙古用的是其身份证。15、证人洪某的证言,证实其妻子廖某丙于1995年在内蒙古廖某丁家玩了一个月,大约是同年10月7日由廖某丁送回来的,7日晚上在廖某乙家坐了一夜,8日下午一起到恩施市,廖某丁吃了几口饭就走了。后来听说她把小女儿带回送给廖永福的姨夫家抚养了。16、证人闫某甲的证言,证实1995年农历润八月,廖某丙带着小孩来家里玩了一个多月,妻子廖某丁抱着两个多月的小女儿和廖某丙一起走了。廖某丁留了一张纸条:我走了,不回来了。其夫妻感情不好,廖某丁脾气坏,那时她提过想回恩施市,不想与其生活了,平时她干什么事情也不和其说。大约过了两个月,其接到宜城市警察打的传呼,问其廖某丁的有关情况。其说不清楚。又过了约一年时间,廖某丁回到内蒙古,其问她到哪里去了,发生了什么事。她说1995年从家里出走后先回到恩施市,之后有个人带她到广州给她介绍了一个婆家,那家是个打渔的,她在那里生活了一段时间,过的不好,又想念女儿,所以就回家了,并说二女儿抱回恩施送给她哥哥家了。廖某丁回到家后脾气变得更坏,而且经常喝酒,一天两顿能喝一斤半,不让她喝酒就发很大的脾气,砸家里的东西,其与大女儿都不敢和她说话。17、证人闫某乙的证言,证实最近几年其去过母亲廖某丁的娘家恩施市三、四次,每次都是坐火车去的,廖某丁使用的是其三姨廖某丙的身份证,廖某丁说户口没有迁过来,没有身份证。18、证人娜仁花的证言,证实其与闫某甲一家都佃住在呼和浩特市西龙王庙村,闫某甲家有妻子和两个女儿,大女儿四岁,小女儿才三个月左右,闫的妻子叫廖某丁,娘家在湖北恩施市,闫某甲在呼和浩特市打工。1995年10月2日,廖某丁带着小女儿和她三姐一起走了,廖某丁给闫某甲留了条,意思是不用找她。19、证人朱某乙的证言,证实在其家租房子的有四户,闫某甲是其中的一户,妻子叫廖某丁,有两个女儿,小女儿七十天。1995年9月,廖某丁的两个姐姐到她家里玩,二姐玩了一个星期就走了。同年10月2日晚上8时许,廖某丁抱着小女儿和她三姐一起走了再也没回来。20、证人谭某乙的证言,证实其在恩施市清江旅社当服务员。1995年10月9日下午5时其接班后,原来住在56号房间的女房客要求转房,其将她转到63号房间,这个女人和住在68号房间的黄某戊很熟悉,到了晚上,黄某戊又对其说:那个女的身上带了五百元钱,为了安全,最好给她转个房。其想她才转的,怎么又要转?为了少麻烦,其又给她调到72号房间。第二天早晨5时,那个调房的女人和黄某戊一起走了,其感到奇怪,问他们为什么这么早就走,黄某戊说要赶车。其查房时见72号房两张床都象没人睡过。与黄某戊一起走的那个女人头发较短,中等个头,上穿一件红衣服。21、证人刘某甲的证言,证实其在清江旅社总台登记,黄某戊常在旅社住宿。黄某戊是1995年10月8日住进旅社的,直到10日早上5时许才带了一个女子一起搭车到宜昌。那个女子10月8日住到清江旅社56号房间,次日转到63号房间,黄某戊说是他表妹。黄某戊在说假话,他是个不规矩的人,常说这个女子是她表妹,那个女子是她姨妹。22、证人周某的证言,证实1995年闰八月十五(公历1995年10月9日),其在清江旅社住下时,照片(物证)上中间那个男子已经住在68号房间,他操恩施口音,听别人说他是人贩子。他对旅社的人讲:“我去宜昌的,票都买了。”住在63号房间的一个二十二、三岁女人与照片上这个男子认识。第二天,其听说早上五点多这个男子把那个女人喊走了,这男子是做人生意的,这女子跟他去了就不会回来了。23、证人龙某的证言,证实1995年10月8日,其在清江旅社56号房间住宿,同房间的还有一个女孩。次日上午,她便转房间和恩施沙地的一个男人在一起。那个男人个子很矮,头发有些卷,就是照片(物证)上中间的那个人。那个女子有些胖,头发较短。合影照片(物证)前排左面第一个人就是她。24、证人刘某乙的证言,证实1995年9月,其给弟弟刘德理的工地上找人做活,一个叫黄某戊的人说他可以到恩施找人。同年9月15日下午,其与黄一起到恩施找到他姐夫哥刘某丙,刘某丙找了七个人到宜城来。同年10月6日,黄某戊离开。同年10月12日上午,其在宜城市白庙七组一家餐馆吃早饭,黄某戊领着一个女的进来了,黄某戊说他和他姨妹(指他带的那个女的)到深圳打工。25、证人刘某丙的证言,证实1995年9月19日,宜城人刘道海与其舅官黄某戊请其来宜城打工,黄某戊不务正业,到处乱跑,其是见到刘道海才来宜城的,一共来了七个人,黄某戊等人于同年10月6日离开工地。同年10月12日中午,黄某戊带了一个女子来工地上问其什么时间回家,其不相信他,没有理他。与黄某戊一起来的女子身穿粉红色衣服,约20多岁,之后他们两人朝宜城方向去了。后来,其听警察说黄某戊在宜城孔湾一块棉花田里被人杀死了,其辨认照片(物证)上的人是黄某戊。26、证人姜某的证言,证实1995年10月12日,刘士桃(刘某丙的女儿)的二舅(指黄某戊)带着一个女子来到207国道白庙施工队,刘士桃说他二舅要去广州。27、证人黄某甲、黄某乙、黄某丙、黄某丁的证言,证实黄某戊的母亲范翠元先嫁给黄立云,生育黄某甲。黄立云去世后,又嫁给黄立云的亲弟弟黄立华,生育黄某戊、黄某乙、黄某丙、黄某丁、黄念斌。黄某戊没有正当职业,长期在外面跑,未婚。1995年黄某戊在宜城被人杀死后,家人没有人去认领尸体。均辨认出照片上死者是黄某戊。28、证人吴某乙、郑某乙、郑某丙的证言,证实1995年在宜城市孔湾镇台子岗村九组棉花田边被杀死的男子是恩施市人,那个男子死前一天晚上带着一个女子在台子岗村十组邱某乙家吃的晚饭,那个男子被杀死以后,跟他一起的那个女子不见了。公安机关到现场勘查、解剖后,村干部安排郑某丙等人将尸体埋在机耕路北边罗志强家田里东南角。29、书证1。恩施市清江旅社住宿情况证明,证实黄某戊、廖某丁自1995年10月8日至9日在清江旅社住宿情况。30、书证2。闫某甲的书信,证实闫某甲于1995年10月26日写给谭某甲的信中反映廖某丁于同年10月2日离家出走的事实。31、提取笔录,证实1995年10月19日从廖某丙家提取廖某丁与家人合影照片三张,从邱某甲家中提取黄某戊与张松、张新国的合影照片一张。32、辨认笔录,证实邱某甲从提取的照片中辨认出与死者黄某戊一起到邱某甲家中的女人为廖某丁。33、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34、法医学鉴定,证实1995年10月20日宜城市公安局对死者黄某戊的尸体进行检验,作出分析说明:(一)死亡原因:根据检验所见,结合现场勘查和案情,死者颈部环形缠绕一皮带,对应见宽4厘米索沟,皮下出血明显,对应颈部皮下出血,心脏表面见散在分布出血点,睑球结膜出血,十指紫绀,呈机械性窒息征象,综合分析死者系机械性窒息死亡。(二)致伤工具推断:根据检验所见,死者颈部见宽4厘米索沟,两边压痕重,皮下出血明显,综合分析符合条带状钝器(死者颈部皮带可以形成)所致;会阴部损伤符合钝性力量所致。结论:黄某戊系机械性窒息死亡。35、物证鉴定书,证实经DNA检验,所检牙齿所属个体与黄某丁、黄某丙、黄某乙、黄某甲符合母系遗传关系;所检牙齿所属个体与黄某丁、黄某甲符合父系遗传关系。36、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廖某丁于2015年5月14日16时许在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被抓获。37、被告人廖某丁的供述,供认其1989年出嫁到内蒙古自治区凉城县,丈夫叫闫某甲。1995年,小女儿出生两个月后,其二姐廖某乙和三姐廖某丙到内蒙古看望其,廖某乙先回了恩施市,廖某丙继续在内蒙玩了一个月,其与闫某甲关系不好,不想跟他一起生活,趁他不在家时,其抱着小女儿和廖某丙一起回到恩施市,其将小女儿偷偷放在其二嫂的姐姐何大华(没有生育子女)家门口。送完小孩后,其准备外出打工,其三姐夫洪某给了其500元钱,其离开三姐家住到恩施市一家小旅馆里。在旅馆住宿时,其发现带的500元钱被偷了。当时那个被其勒死的男人也住在那家旅馆里,无事闲聊时,其说自己出去打工,他说在广州有亲戚朋友,可以带其到广州打工,其同意了。之后,其与那个男人一起离开小旅馆,他说要回家去看一下,其跟他一起到他的一个亲戚家坐了一会儿就走了。接着其与他一起到路上拦班车,他说他有个侄女在宜城,也想到广州打工,过去喊上侄女一块走,这样两人坐班车先到宜昌,然后从宜昌又坐火车到宜城。其以前没到过宜城,就跟着他走,车费都是他出的,到了一个小火车站下车后朝他侄女家走,走了大约两个多小时,直到天黑才到他侄女家。当时他侄女家有两个老人夫妻,他侄女不在家。其在那家吃晚饭后,被其勒死的男人和那家的年轻人吵起来,他喊其走,其累了不想走,他还发脾气说:“你今天走也得走,不走也得走。”其只好跟着他走。两人从田埂上走的,准备走到公路上再回到火车站坐车到广州去,其不知道路,大约走了个把小时,走到一块棉花田边,棉花田不远处有一个鱼塘。其脚疼实在走不动了,就坐在棉花田埂上休息,他也坐在其身上,休息了一会,他要继续走,其走不动说:“休息一晚再走,要不我不去广州了,等我明天回恩施市找三姐要钱把路费还给你。”他说:“回恩施的路费还是要花我的钱,到时候,你不还我的钱,我还要找你要。”接着他又说要跟其发生性关系,其不同意,他让其继续走,其说走不动了。他上来用手捏着其脖子说:“信不信我捏死你,扔到鱼塘里,叫你家里连尸体都找不到。”其说好话求他,他还是不放手。当时其想:要是不答应,他真要下狠手搞死其。其心一横,还不如先搞死他。其怕搞不赢他,就假装答应跟他发生性关系,当时那个地方田埂边是棉花田,田埂比棉花田高,是个斜坡。被其杀的那个男子仰面躺在斜坡上,其侧身躺在他旁边,边跟他聊天,边解下他的裤带,悄悄把裤带一头穿进裤带扣里,形成活套,趁他不注意一下套到他的脖子上,一套上去,他就发现了,想翻身爬到其身上,其赶紧也翻身,先爬到他身上,同时用左手拽裤带头,右手将裤带扣朝他脖子上推。他用左手掐其脖子,用右手掰其右手大拇指,将其大拇指掰伤了,其右手没劲就松了,他又用他右手去松他脖子上的裤带,同时翻身爬到其身上,左手使劲朝下掐其脖子,其右膝盖朝他下身顶了一下,他朝后一仰,两人上身拉开了间距,其趁机抬起右脚蹬住他脖子,左手将裤带头塞到其嘴里,其右腿和头同时使劲,没过一会,他掐住其脖子的左手松开了,从其身上侧倒在地上不动了。见他不动了,其只想赶紧逃离现场,又怕他没有死,醒过来追其,其又用裤带在他脖子上绕了两圈。绕完后,其他鞋子装进包里(休息的时候把鞋子脱了),光脚顺着小路跑,跑了一个多小时到公路上,休息了一会儿,天快亮了,拦了一辆过路大货车到襄樊,又从襄樊坐车到恩施,在恩施一个旅店住了一夜,第二天坐车到万县,在万县住了一夜,之后又先后到广州、武汉打工,再后来回到内蒙古与丈夫、女儿一起生活。被其杀死的那个男子当时穿的裤子、裤带都是其的,是他从沙地乡走的时候穿的,裤子好像是灰色的,裤带是棕色的牛皮裤带。经其辨认,1995年10月13日侦查人员在宜城市孔湾镇台子岗村10组邱某甲家提取的一张三个男人合影彩色照片,中间那个男人就是被其杀死的那个男人。其勒死那个男人后回到内蒙古生活,怕被公安机关发现,一直不敢把恩施的户籍迁过去,也不敢办理身份证,一直是“黑户”。有一次其三姐廖某丙到内蒙玩,其把她的身份证拿到了,平时就用她的身份证,她自己又办了一张。以上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证据之间能相互印证,证明案件事实,均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丁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廖某丁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刘波关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廖某丁犯故意杀人罪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廖某丁在受到被害人黄某戊威胁、恐吓的情况下产生杀人动机,趁黄某戊不备用裤带勒黄的脖子致黄死亡的事实,有证人证言、书证、提取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法医学鉴定意见、物证鉴定意见以及被告人廖某丁的供述为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足以认定,故辩护人刘波的上述辩护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被害人黄某戊在案发起因上有过错,可酌情对被告人廖某丁从轻处罚。辩护人刘波有关此情节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依照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廖某丁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14日起至2028年5月13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江 玲审 判 员 周学军人民陪审员 尹晓波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李愿军 来源:百度“”